淮阴工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作者:审核化学工程学院 日期:2020年06月12日 13:45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二级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二级学院领导班子的作用,保证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标准《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政策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坚持党政共同负责制,党委、行政共同负责本学院各项工作。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和基本会议制度,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学院领导班子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的主要事项有:

1.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2.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3.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等。

4.研究决定学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5.研究决定学院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6.研究学院师德师风及教风学风建设、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等工作。

7.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引进、人事调配、教职工出国、进修等师资队伍建设相关事项。

8.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奖惩等事项。

9.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10.研究决定学院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11.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12.研究决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教辅人员配备和内设学术机构的设置。

13.研究决定学院系主任、实验室主任等人选的聘任。

14.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研究决策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题的提交和确定程序为:

1.党政联席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综合办公室汇总后,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会议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增加议题。

2.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方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

3.综合办公室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并在会前将相关会议材料呈送出席人员,以便熟悉材料,做好议事准备。

第七条 议题提交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党政联席会前,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要就会议议题进行充分沟通。重大问题决策前,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如对某些问题有较大分歧,待进一步调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

2.“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等,广泛听取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与决策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的主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根据工作分工情况分别由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通常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参加党政联席会的人员为学院党政负责人。党政联席会应根据议题情况,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安排分工会主席、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委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讨论其他问题时,至少有1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到会。

第十条出席党政联席会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才能举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因故请假不能出席会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主持人就议题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会后由会议主持人转告其党政联席会决议或决定内容。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如下:

1.党政联席会坚持一事一议,一题一议一般由提交议题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就议题作简要汇报,相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

2.党政联席会议决事项,在出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同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3.党政联席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要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讨论和表决形式、结果及作出的决定,经参会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会后要及时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对不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纪要应及时予以公开。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会议相关材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纪律

第十三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的人员应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实行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议事或列席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的决定,必要时应及时传达至本学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六章 决定或者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

第十七条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学校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其职责与分工,认真落实党政联席会各项决议和事项。

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复议。遇重大突发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决策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并根据本规则的决策程序,再次提交党政联席会确认。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出组织调整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院领导班子每年应对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要将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重要影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则执行过程中,上级如有另行规定,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其他教学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清单


附件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清单

1.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2.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3.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

4.研究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处理相关工作。

5.研究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

6.研究学院师德师风、教风学风建设。

7.研究学院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8.研究学院岗位设置、人才引进、人事调配、教职工出国、进修等师资队伍建设相关事项。

9.研究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重要事项。

10.研究学院教职工考核、惩处等相关事项

11.研究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调整、学位点调整、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2.研究学院挂职人员选派、项目合作、项目审定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3.研究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4.研究学院党建以外校级及以上重大表彰推荐事项。

15.研究成立学院学科科研、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学术道德等相关工作机构和有关学术组织的设立、变更等相关工作。

16.研究学院德育工作、招生就业和评奖评优、违纪处理等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17.研究涉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津补贴发放等事项。

18.研究学院年度预算、奖励性绩效分配和考研、学科竞赛、学费催缴等经费奖励性方案。

19.研究学院2万元及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不含党费及党建活动经费支出);研究审定学院年度设备购置计划,以及5万元及以上(单件2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建设等事项。

20.研究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教辅人员配备和内设学术机构的设置

21.研究学院系主任、实验室主任以及各类学术研究机构负责人等人选的聘任。

22.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重要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3.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研究决策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