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促进学院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使我院党政联席会议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议事、决策效率,根据江苏省教育工委和校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要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
2、制定学院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研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产业开发等问题;
4、研究人才培养、毕业生就业、德育教育、素质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学生管理及招生等问题;
5、研究本单位后备干部的推荐,内设机构及人员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设置、人事调配、晋职晋级、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问题。评优、表彰的教职工人选,院级评奖、评优。对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
6、本单位经费预算、收支,制定岗位津贴、奖金分配等方案、福利分配和教学设备购置等问题,通报财务支出等情况;
7、研究部署稳定安全工作;
8、其他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参加系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
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院办主任或党务秘书为党政联席会议秘书。必要时可吸收其它有关人员列席。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安排
1、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各分管负责人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将议题及相关材料报送书记或院长,由书记或院长决定是否上会讨论。
3、凡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分管负责人应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提出处理问题的初步方案。
4、秘书负责系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通知与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或简报等工作。
第六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具体要求
1、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书记提出,并商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2、党政联席会议召开前需要充分调研,做好相关的材料准备;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之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由院长组织力量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提交院教代会审议,最后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年度工作计划,由院长提出,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如津贴发放、年度考核、奖惩等)的重要事项,应在征求院工会意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正式讨论议题时,与会者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要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3、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4、根据会议内容,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
5、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需要向上级或相关部门通报的事项由主持人负责处理。
6、党委负责人与行政领导在重大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交换意见,下次再讨论决定;经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或将分歧意见向党总支报告,请求裁决。
7、对违反党政联席会议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党纪、政纪处理。
8、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者,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并对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会后秘书负责将会议决定通报缺席人。
9、会议的决议和会议记录,在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
第四章 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七条 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凡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九条 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院长、党委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分管的院领导应向联席会议及时报告。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中共淮阴工学院化学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