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作用,保证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淮阴工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坚持党政共同负责制,党委、行政共同负责本学院各项工作。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和基本会议制度,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定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的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收入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师资引进、培养,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学生教育、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实验室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文明创建、民族宗教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学院党委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程序为:
1.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综合办公室汇总后,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对会议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增加议题。
2.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方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
3.综合办公室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并在会前将相关会议材料呈送出席人员,以便熟悉材料,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议题提交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党政联席会议前,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要就会议议题进行充分沟通。对于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应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2.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等,广泛听取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如对某些问题有较大分歧,待进一步调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与决策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通常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党政联席会议应根据议题情况,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安排分工会主席、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委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讨论其他问题时,至少有1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到会。
第十一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才能举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因故请假不能出席会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主持人就议题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但不计入表决票数,会后由会议主持人转告其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或决定内容。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程序如下:
1.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一题一议,一般由提交议题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就议题作简要汇报,相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
2.党政联席会议议决事项,在出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同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3.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4.党政联席会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要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讨论和表决形式、结果及作出的决定,经参会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会后要及时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对不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纪要应及时予以公开。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会议相关材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纪律
第十四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应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议事或列席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必要时应及时传达至本学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六章 决定或者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协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八条 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学校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遇重大突发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决策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根据本规则的决策程序,再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确认。
第二十条 学院领导班子每年应对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要将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