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程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审核化学工程学院 日期:2025年09月18日 15:03点击:[]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学院党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淮阴工学院二级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围绕学院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同级各种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着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学院党委会(以下简称党委会)会议是学院党委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负责研究决定学院党委职责范围内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党委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党委会会议议事范围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党委会会议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的主要事项有: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校党委各项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措施、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及其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4.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巡视巡察整改落实工作的重要事项;

5.选举学院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确定委员分工;

6.学院党支部设置、调整与换届、党支部建设,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7.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8.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学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名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学院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教职工年度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文明创建、民族宗教和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程序为:

1.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可向学校党委请示后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党委会会议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对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作为“第一议题”,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前首先要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要有专门台账、全程纪实。

2.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方面应于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3.党务秘书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并在会前将相关会议材料呈送出席人员,以便熟悉材料,做好议事准备。

4.党委会会议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提议人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沟通酝酿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与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出席党委会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党务秘书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研究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非党员院长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请假不能出席会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向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就议题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但不计入表决票数,会后由会议主持人转告其党委会会议决议或决定内容。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程序如下:

1.党委会会议坚持一事一议,一题一议,一般由提议人就议题作简要汇报,相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

2.党委会会议议决事项,在出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同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3.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4.党委会会议对出席会议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谨慎处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校党委报告,以求裁决。

第十三条  对党委会会议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如提出复议,需经党委书记同意,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同意,方可复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要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讨论和表决形式、结果及作出的决定,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存档,会后要及时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对不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纪要应及时予以公开。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相关会议材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参加党委会会议的人员应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时,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议事或列席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  出席和列席党委会会议的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对违反上述情况并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党务秘书负责传达和催办和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  参与党委会会议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遇重大突发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根据本规则的决策程序,再次提交党委会会议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党委委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作为党委民主生活会和班子考核、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之一。